桂卫医〔2008〕181号
关于印发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我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我厅制定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抄报:卫生部医政司
抄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确保全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精神以及卫生部医政司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管理机构和组成人员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护士换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尤剑鹏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梁 远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王建政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杨文敏 自治区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成 员:张益民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副调研员
林 霞 自治区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副主任
14个设区的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张益民(兼)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副调研员
副主任:林 霞(兼)自治区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林 静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工作人员
黄川鸿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工作人员
陆裕宽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人电话:林 霞 0771-5595362(办公室)
张益民 0771-2803623(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1、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护士换证工作方案;负责换发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和解答;负责全区护士换领执业证书的最终审核、批准以及制、发护士执业证书;负责直接办理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自治区医学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护士集体换证工作。
2、各市卫生局负责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集体换证的组织及审核工作,核查换证人员的基本条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核对录入的护士信息,并在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负责审核(复审)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护士换证申报材料,复核电子信息;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卫生局证书换发相关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汇总护士换证信息,填写《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各市卫生局对辖区开展护士换证工作质量负总责。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护士换证的组织及初审工作;负责换发证书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负责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工作;负责核查(初审)换证人员的基本条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核对录入的护士信息,并在医疗机构填写的《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加盖审核机关公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报护士换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相关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4、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负责收集申报材料,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录入护士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外),填写《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申报护士换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5、申请人提交虚假、伪造的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取消个人换证资格,该申请人一年内不得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以欺骗手段获取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的,依法查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二、换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的可以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身体状况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三、基本工作程序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本单位聘用的符合换证条件的护士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换证申请材料,不可空项,各项内容应填写全面完整;收集汇总护士换证材料(包括申请材料、审核登记表和统计表),同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填写《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
需要填写的申请表、相关表格的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二)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软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软件中认真按照申请表所填信息录入本单位护士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信息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录入。
(三)医疗卫生机构将所有申报材料以及电子信息按照审核登记表上人员的排序顺序整理后,报送至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换证材料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报送至所在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换证材料,进行复审、统计、汇总,按规定的时间将所有材料及电子信息按顺序整理好,按照规定的时间派专人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并负责领回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发放。
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以及自治区医学高等院校附属医院负责录入本机构护士信息,并直接向我厅报送材料,为本单位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换证手续。
四、护士换证、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换证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或
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交,只需提交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任证明,要求说明现从事工作岗位,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按指印);
6、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2008年度内有效);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制证用,照片一角粘贴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
至2008年5月12日止,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护理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超过三年未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以及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超过三年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指定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名单详见附件)接受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首次注册(仅限换证期间办理的首次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验后返还,验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200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验后返还,验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任证明,要求说明现从事工作岗位,加盖单位公章);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制证用,照片一角粘贴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
8、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2008年度内有效);
(三)注意事项
1、换证期间,需办理首次注册、入省或省内变更执业地点注册的,均一并按照换证工作流程由所在机构集体办理。在此期间,除护士出省变更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不受理个人申请护士换证及注册等有关事项。
2、统一下载附件中的申请表和体检表的地址为http://www.gxws.gov.cn/,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表格应双面打印,用黑色和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项。
3、所有资料要按本方案需提交资料目录的顺序排列,并使用A4纸打印、复印,申请审核表和体检表上的相片要求为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
五、其他事项
在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期间,有需要办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出省变更
未换领新证书的护士按原有办法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提交旧版《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要求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同意盖章,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后,出具出省变更证明,由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二)入省变更
除提交本方案规定换证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交旧版《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要求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盖章后,由我厅核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三)区内变更
换证期间在自治区内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还需提交旧版《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经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机关”一栏加盖公章后,由拟执业机构按照“换证”的相关程序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各市辖区内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不再提交变更注册申报材料。
六、说明
(一)医疗卫生机构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
(二)关于换证人员条件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暂定为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被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三)广西区内部队、武警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不在自治区卫生厅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转地方的,按照入省变更的相关手续办理。
(四)2008年5月12日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自治区护理学(士)资格人员符合换证条件的可以换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但证书只限在自治区内有效。
(五)取得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又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证,且目前不在护理岗位的人员,不予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六)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办理护士换证申请的日期按时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3、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
4、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统计表
5、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名单
附件:
upload/2008_11/0811052206576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