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综合管理  工作动态  统计信息  直属单位  文件下载
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08-10-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阅读:
录入:gpwsh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桂平市卫生局 版权所有 2008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