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登记
一、许可项目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贵港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管理的通知》(贵卫医〔2007〕92号)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许可程序:
1、申请人到桂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卫生局窗口咨询,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民营(个体)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申请专门登记表;
(2)、急救设备表;
(3)、急救药品清单(含药物配伍禁忌表);
(4)、静脉用药操作规程;
(5)、医疗机构各室布局平面图;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8)、《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静脉用药考核合格证明;
(10)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卫生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承诺件回执》,告知现场审查的时间和办理流程。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卫生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申述途径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卫生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填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述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受理要求:
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核者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四、审核与决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市卫生局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单位的静脉用药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1、对符合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批,准予登记。
2、对不符合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复核合格准予登记。
3、对不符合要求,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审批要求:
1、及时、准确、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相关权利、申述途径;
2、制作和发放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及时归档。
附件2:办事指南
附件3:200772
全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