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落实护士执业许可的审批权限。从
二、各单位要按我厅《关于加强护士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5]53号文)的规定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进行申报,不得再使用旧版本的申请表。
三、护士执业证书由我厅统一向卫生部购买后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四、注册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护士执业许可管理,按规定对实施护士执业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定期公示本辖区护士执业注册情况。
五、按我厅《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工作方案》(桂卫医[2005]5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六、认真做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护士注册信息上报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季第一个月20日前将汇总后的护士注册信息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到我厅(电子版通过邮箱332948618@qq.com报送)。我厅将定期公示各地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上报情况,对不按规定上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各级要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护士执业注册业务培训,提高注册质量和效能。
以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卫生厅办证大厅黄磊,电话:5315597。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