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11月4日报道 兴安县一名
产妇死在产床上
“2006年11月8日,这个悲喜交加的日子我终生难忘。”兴安县溶江镇一甲村委太和铺村村民罗峰说,2006年妻子叶海英怀孕后,就一直在溶江卫生院定期
第二天下午6时,叶海英被送入手术室。到了晚上10时,医生走出手术室对焦急等待的家属说,产妇剖腹产出一健康女婴。正当大家高兴之时,医生又说,产妇抢救无效已经死亡。罗峰一听犹如晴天霹雳,悲喜交加,心想女儿刚刚出生便失去了母亲,妻子怀胎十月却没能看一眼盼望已久的女儿,让人难以承受。
虽然事后医院以各种名义赔偿了两万元,但心灵的伤痛是难以抚平的。11月23日,叶海英的病理解剖诊断报告认为主病是羊水栓塞,死因是休克,而医院始终不承认有失误的地方,罗峰便将医院告上了兴安县法院。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违规接诊高危产妇,当发生羊水栓塞时,既未给产妇输血进行抗过敏
对此,医院认为,羊水栓塞是死亡率极高的并发症,叶海英是在生产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而死的,医生已尽最大的努力抢救,不存在诊疗行为过错,不应对叶海英的死负有责任。
两级医学会鉴定结果不同
死者家属向兴安县法院提起诉讼后,医院便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于是,法院依法委托桂林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今年7月,该会作出鉴定书,认为:“医方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转诊,在产妇的产程长达两个多小时无进展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且在发生羊水栓塞后抢救措施不力,与产妇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产妇的死亡与其身疾病因素存在较大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医院不服,又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随后,法院委托广西医学会进行鉴定。广西医学会抽调
法院判决医院有过错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广西医学会和桂林市医学会两家鉴定机构竟然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死者家属一时茫然,法院审理时最终会采信哪份结论呢?近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最后认为桂林市医学会的鉴定
法院认为,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的相关规定,产妇叶海英符合高危产妇范围,按医疗规程应属于转诊对象。医院予以接诊,加大了接生的风险。医学资料显示,过敏性休克是产妇并发羊水栓塞后引起机体病理生理的常见变化之一,应对症予以抗过敏休克治疗。从病历记录看,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抢救中,医院只采取了抗过敏治疗措施,却没采取补充血容量的抗休克治疗(如输血),存在抢救不力的过错。同时,根据
2007年9月26日,兴安县法院判被告溶江卫生院赔偿原告罗峰合理损失的40%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3.6万余元。
律师认为此案例堪称经典
原告的
韦甘霖说,法院最终采信桂林市医学会的结论,是因为市级医学会鉴定结合了产妇整个生产过程中,考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而广西医学会的鉴定只是考虑到羊水栓塞是一种死亡率高的并发症。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庭放弃了广西医学会的结果,采信了桂林市医学会的结果,这说明法院在审理医疗官司中,更加公正和科学,就判定的结论而言,不失为一起经典的判例。
韦甘霖认为,医疗官司难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打医疗纠纷官司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而医疗事故鉴定又由医学会抽取的专家进行,即使鉴定结果不对,一般人也很难找寻新的证据去质疑它。就算是鉴定错了,也没哪个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没有哪一个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制裁。同时,医学会所组织的专家多来自卫生系统,并不排除同系统的人互相帮忙,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所以,当出现医患纠纷时,即使被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只要医方存在过错,还可以通民事侵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1月2日下午,广西医学会